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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一体化管理体系

《新能源趋势》公众号报道:随着电动车规范化管理的不断推进,各地方相关立法工作也陆续完成,对于电动车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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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调研后发现,当前,电动自行车在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表现在:

一是监管职能分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报废等涉及生产规范、质量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环保回收等职能,分属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执法依据分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存在监管手段不足。比如,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违法主要通过现场查处的方法实现,查处手段单一。

而且,目前电动车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划归于非机动车,但对于非机动车管理,我国现今的立法体系中,缺乏上位法,没有相应完善的规范体系。针对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她在今年“两会”时准备提交《关于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建议》,以期“根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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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仪认为,电动自行车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就导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缺乏指导和支持;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缺乏依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各地标准、政策松紧不一。亟需制定专门性规范,弥补执法司法依据缺口。她建议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加入电动自行车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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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上,鉴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的实质危险性,她建议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机动车(摩托车)”,在规定中必须明确三点:一是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二是注重保护老幼群体,对准入的驾驶年龄进行限制,并强调安全头盔的使用;三是在保险方面参照机动车设定交强险,同时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及时赔付纳入,且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商业运营的企业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到基金中用于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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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技术上,鉴于各地方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道路建设、管理水平的不同,可给地方性规范的制定留下空间。

此外,她提出,要多部门协同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消防管理、报废回收等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打破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的壁垒。

另一方面,陈海仪说,也要明确电动自行车路权。电动自行车的动力性能决定其需要独立的通行空间。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根据道路网络的实际情况,为电动自行车利用者提供独立、清晰、连贯的通行空间和专门的信号灯,尤其对天桥、环岛等复杂路段进行特殊设计,以保证电动自行车在路段和路口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陈海仪还建议增强非现场执法,依托电子警察、监控视频抓拍设备等道路技术监控,结合牌照、注册登记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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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陈代表的建议可谓是说到了点子上,她所提到的正是当前电动车管理上最为突出的问题。表面上看,全国各地电动车管理搞得如火如荼、热火朝天,但其实是属于各自为战,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不同单位各管一摊,甚至会出现重复执法、过度执法,这已经引起了企业、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反感,管理效果难免打折扣。

如果陈代表的建议能够得到采纳,全链条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能够建立,这对于整个电动车行业的规范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