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浏览

这109个城市要考核了!两部门:做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有关工作

中国发展网讯 2022年5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考核评价范围: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的28个省(区、市)共109个绿色出行创建城市。

109个绿色出行创建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临汾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昆山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义乌市)、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阜阳市、铜陵市、安庆市、滁州市、宿州市、六安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上饶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南阳市、许昌市、驻马店市、商丘市、漯河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永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泸州市、遂宁市、南充市、彭州市、蒲江县、武胜县、康定市)、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普洱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宁市)

“城市对标自评”是考核评价工作第一步

通知介绍,此次考核评价的工作安排包括三个步骤:城市对标自评、省级核查推荐以及部级考核评价。

第一步的“城市对标自评”要求,各创建城市严格对照《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将各创建城市编制的《绿色出行创建方案》(以下简称《创建方案》)的各项任务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由创建城市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并组织编制“考核评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评并编制考核评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考核评价申请报告”,包括四个方面:

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综述创建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举措、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等。

二、创建方案完成情况

对照《创建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相应的考核内容,逐一阐述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创建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创建方案》和《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截至创建期末,各项创建目标值及完成情况。

四、创建工作经验

创建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典型经验。

通知还明确了考核评价依据和条件:

(一)考核评价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664号);

3.《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交运发〔2019〕70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

各创建城市编制的《绿色出行创建方案》。

(二)考核评价条件。

创建城市完成《绿色出行创建方案》相关工作任务,达到创建目标。

考核评价依据中的相关政策

据悉,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简称《行动计划》),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绿色出行行动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绿色出行水平。《行动计划》共分为8个部分,提出了21条具体行动措施。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绿色出行环境明显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显著提高、在公众出行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绿色出行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选择绿色出行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加强。

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简称《方案》),统筹开展七个重点领域的创建行动,内容包括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七个方面。

《方案》提出,到 2022 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广,通过宣传一批成效突出、特点鲜明的绿色生活优秀典型,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方案》要求,到 2022 年,力争 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节约型机关要求;力争全国 60%以上的城乡家庭初步达到绿色家庭要求;力争60%以上的学校达到绿色学校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达到 70%;力争60%以上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力争 60%以上的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 70%以上,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不低于 80%;力争40%以上的大型商场初步达到绿色商场要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 60%,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取得积极成效。

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简称《方案》)的通知,明确通过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小汽车通行量,整体提升我国绿色出行水平。

《方案》提出,要以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其他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作为创建对象,鼓励周边中小城镇参与行动。到2022年,力争60%以上的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以上,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将绿色出行创建纳入公交都市创建一并推进。

鼓励绿色出行 将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购买限制

另外,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该方案指出,促进绿色消费是消费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在消费各领域全周期全链条全体系深度融入绿色理念,其中在绿色出行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上也进行了规划。

该方案提出,将在未来3年内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消费。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 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

该方案还提出,要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 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 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 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

要深入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鼓励建设行人友好型城市,加强行人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共享单车规范发展。